欢迎进入甘肃弘毅绿地实验学校!
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,推进依法治校,建设现代学校制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》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“甘肃弘毅绿地实验管理制度。
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甘肃省教育厅、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,健全学生学籍档案,依法办理学生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手续,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。
学校对修完规定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、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,准予毕业。
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,对学生实施“学生成长手册”、“综合素质评定”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。
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、社会
第三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、家庭联系沟通,加强学校、家庭、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,形成教育合力。
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,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。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、科普、法制、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,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。
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,本着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,在自愿的基础上,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。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,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、参与教育工作、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。
第四十条 学校依托社区,开发社区教育资源,开展社会实践活动,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。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。
第四十一条 学校联系校友会组织,发挥校友的宣传、桥梁、教育、助学、咨询等作用,促进学校发展。
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,开展校际互动合作,不断扩大对外交流,拓展教育视野,提升办学水平。
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
第四十三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开办资金、政府资助、事业收入、社会赞助、银行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等。
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学校对侵占校舍、场地、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,应积极履行资产管理职责,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。
第四十五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,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。
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、工作职责、工作权限、专业技术职务、任免奖罚,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。
第四十六条 规范收费行为,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,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。
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,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,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四十八条 学校不断健全和完善资产登记、入库出库、折旧、报废等制度,并对相关人员加强培训,提高业务水平。
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(一)已经完成有关协议规定不再续签协议的。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。
(三)按照国家政策发生分立、合并的。
(四)因不可控的因素自行解散的。
第五十条 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。如有抵触,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。
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。规章制度的立、改、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。
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