欢迎进入甘肃弘毅绿地实验学校!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,推进依法治校,建设现代学校制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》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“甘肃弘毅绿地实验学校”,英文表述为“Gansu Hongyi Greenland Experimental School”。
学校位于兰州新区南部的绿地智慧金融城内,西临经十一路、东临经十二路、北临纬九路、南临纬十路之间。具体地址为:兰州新区中川镇通天河街236号。
第三条 学校由绿地集团兰州置业有限公司和甘肃省兰州第一中学联合创办,隶属甘肃省教育厅管理,业务上接受兰州新区教体局指导,实行学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。
第四条 本校规划设立初中教育、高中教育(含国际班)。初中部、高中部六个年级共48个班,学生总数2400人。
初中部面向全省招生,高中部面向全国招生。
第五条 学校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,担当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为党育人为国育才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第六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成立中国共产党甘肃弘毅绿地实验学校党支部,履行基层党组织职责,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,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和各项活动。
第七条 学校坚持特色发展、品牌发展战略,打造兰州新区教育高地,跻身兰州市教育质量第一梯队,逐步扩大在全省范围内影响,办成一所陇原名校。
第八条 加强学校文化建设。传承兰州一中文化,并努力打造自己特色的文化。现阶段以“弘毅”为校训;以“养德、开智、健体、立美、尚劳”为办学理念。尽快创作甘肃弘毅绿地实验学校校歌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
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。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,对外代表学校,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。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。
第十条 校长由学校理事会根据办学章程进行聘任,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:
(一)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,从事国家法律和办学章程规定的民事活动。
(二)执行学校理事会决议,对学校各方面工作负全部责任。
(三)负责制定学校的办学目标、发展规划、教育改革、学校规章制度等,努力提高办学质量。
(四)负责确定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,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和实施常规教学管理,负责学校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。
(五)制定教职工聘用标准和办法,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及工作人员。
(六)负责制定并向理事会报审学校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,并对不超过30万元的紧急开支有临时审批权,在一个月内补报理事会进行审批。
(七)提高教职工福利,按规章制度对学校员工实施奖惩。
(八)依照现行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,负责建立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,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负责。
(九)严格执行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部门预算,维护学校法人资产权益,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,保证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使用效益。
(十)履行理事会的其他授权。
第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由举办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理事会章程组建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自觉接受甘肃省教育厅和兰州新区教体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。
(二)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,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,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,共同促进学校持续、稳定、健康发展,打造甘肃弘毅绿地实验学校办学品牌。
(三)保证学校所有资产的教育用途,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占用、挪用、处置或抵押担保学校土地、校舍、教学设施、办学经费等。
(四)审核批准学校章程、阶段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。
(五)审核批准、调整资金预算、决算,监督内部控制制度执行;决定学校重大项目开支及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等大宗专项支出。
(六)负责维持和协调学校周边社会秩序,保障良好办学环境。
(七)决定校长的聘任和解聘。
(八)向学校委派财务管理人员,行使固定资产管理和流动资金的监管权力。
(九)每年至少召开理事会2次,会议表决人员不得少于成员的2/3。议决事项时,理事会成员必须在议决事项的会议记录上签名,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监事会章程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监事在举办者、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
学校理事、校长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。
(二)对本单位理事、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。
(三)当本单位理事、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。
(四)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
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,建立由学校行政领导、教师代表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,参与制定、审议学校章程、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、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。
第十六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,充分发挥工会、教职工(代表)大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。
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(代表)大会制度,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。凡属教职工(代表)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,都应提交教职工(代表)大会审议。
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(代表)大会的工作机构,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落实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八条 学校设置教务处、学生处、总务处、办公室、财务处等职能部门,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。
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,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(一)建立年级组、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。
(二)科学合理分班,配备好班主任,实行小班额教学,杜绝超大班额。
(三)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方案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;开齐开全国家课程,努力开发富有特色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。
(四)要求任课教师按照国家课程标准,做好课程设计,在教学中贯穿新课程理念,落实学科核心素养,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,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合作探究学习,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。
(五)科学安排和布置作业,提高作业质量,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。
(六)指导学生加强体育锻炼,对学生加强心理辅导,通过各种活动对学生加强爱党爱国教育、安全教育、法治教育、传统文化教育、民族团结教育,培养身心健康、素质全面的合格公民。
(七)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研究,落实年级组、教研组活动,组织教师开展各类课题研究,定期举办论文征集和教育教学研讨活动,营造良好的教研氛围,提高研究实效。
(八)加强教师培训,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,提高教师专业素养,适应新课程改革要求,实现教师专业发展。
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,切实保障教职工、学生、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、重要制度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和监督权。
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,综合运用多种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,确保学校内部稳定和谐。
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,接受社会、家长的监督,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三章 教职工
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。
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教学任务采用公开招聘、竞争上岗聘用教职工,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。
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,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、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。
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;学校对聘用教职工要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,按时做好初级、中级职称评定工作,落实增资机制。
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教职工保险、福利待遇,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,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。
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,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进行教育教学活动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。
(二)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。
(三)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,落实学科核心素养,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。
(四)对学校教育教学、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。
(五)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。
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,还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。
(二)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,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。
(三)关心、爱护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。
(四)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;
(五)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。
(六)在调动和辞职15个工作日前,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。如遇紧急情况,可酌情缩短期限。
第三十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档案管理,将学校对教职工的重要奖惩归入档案。
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得随意辞退教职工。如辞退教职工,须经学校工会同意,必须出具正当的理由及相关证据,并允许教职工申诉。
第四章 学 生
第三十二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,为我校学生。
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,使用教育教学设施、设备、图书资料。
(二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、贷学金、助学金。
(三)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。
(四)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,对学校、教师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。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。
(二)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。
(三)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。
(四)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。
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甘肃省教育厅、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,健全学生学籍档案,依法办理学生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手续,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。
学校对修完规定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、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,准予毕业。
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,对学生实施“学生成长手册”、“综合素质评定”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。
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、社会
第三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、家庭联系沟通,加强学校、家庭、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,形成教育合力。
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,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。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、科普、法制、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,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。
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,本着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,在自愿的基础上,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。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,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、参与教育工作、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。
第四十条 学校依托社区,开发社区教育资源,开展社会实践活动,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。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。
第四十一条 学校联系校友会组织,发挥校友的宣传、桥梁、教育、助学、咨询等作用,促进学校发展。
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,开展校际互动合作,不断扩大对外交流,拓展教育视野,提升办学水平。
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
第四十三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开办资金、政府资助、事业收入、社会赞助、银行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等。
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学校对侵占校舍、场地、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,应积极履行资产管理职责,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。
第四十五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,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。
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、工作职责、工作权限、专业技术职务、任免奖罚,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。
第四十六条 规范收费行为,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,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。
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,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,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四十八条 学校不断健全和完善资产登记、入库出库、折旧、报废等制度,并对相关人员加强培训,提高业务水平。
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(一)已经完成有关协议规定不再续签协议的。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。
(三)按照国家政策发生分立、合并的。
(四)因不可控的因素自行解散的。
第五十条 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。如有抵触,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。
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。规章制度的立、改、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。
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