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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园安全是学校教育教育工作的前提和重要保障。为了做好学校安全工作,特制定以下制度。
第一条 校园安全包括门卫安全、消防安全、食品安全、住宿安全、饮水安全、教育安全、财产安全等方面。
第二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。在校长领导下,各处室、各教研组、年级部、班主任、任课教师、物业、食堂各负其责。
第三条 制定严格的校门出入制度,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学校,确保门卫安全。
第四条 加强走读生出入校门管理,学生凭走读证出入校门,走读证不许转借,门卫要核验照片信息。
第五条 教师不得随意带自己亲属、朋友进入学校。教职工要对自己联系准许进入学校的人员进行严格要求,出现安全问题要承担责任。
第六条 综合办、物业对施工人员要做好登记,配发临时出入证。
第七条 学校要为门卫装备一键报警器、钢叉、头盔等安全设备,物业要对门卫进行定期培训,提高防爆、防盗保卫能力。
第八条 学校综合办要关注消防安全:定期检查消防设备,按时更换消防器材,参加消防维保,由专业公司检查消防。
第九条 确保消防通道畅通。校门口消防通道划线,校内消防通道标识清晰,及时清理消防通道上的垃圾。
第十条 妥善管理好易燃物品。
第十一条 宿舍管理员要对学生使用电褥子、充电宝、充电插座等,加强监管。电暖气、电吹风、电热器等。确保用电安全。
第十二条 学校综合办、学生处要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,定期组织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。
第十三条 指导食堂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制度,严格按照制度去执行。
第十四条 定期对食堂卫生、加工间、储藏间等场所进行检查,对查出的问题敦促食堂及时整改。
第十五条 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注意教育安全,不对学生进行讽刺挖苦,不伤害学生自尊;批评教育学生时要耐心细致、以理服人。批评教育之后,发现学生情绪异常时,应主动联系相关处室和人员及时化解学生心理问题,以免出现严重后果。
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要在自己负责的课堂上,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了解。对缺勤者及时联系班主任进行核查。对上课期间学生私自外出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,任课教师要负主要责任。
第十七条 宿管老师在每天晚上,要对留宿学生进行点名,检查是否有缺勤学生。对没有按时到宿舍的学生,及时联系班主任和值班教师进行寻找。因晚点名没有落实而造成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,宿管老师要负主要责任。
第十八条 学生处、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如果发现有心理问题的学生,自己先进行疏导,疏导无果时要及时联系学校心理咨询室老师进行心理疏导,排除隐患。
第十九条 落实好每天的行政安全值班制度,督促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按时到位,中午和晚上巡查静校,各楼宇关好门窗,防止学生随意进入和逗留。
第二十条 综合办做好学校监控的维护、值守工作。及时调阅监控,查找安全问题。
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定期进行1-2次安全大检查,建立校园安全台账,分阶段解决安全隐患。
第二十二条 定期进行财产清查,确保财产安全。
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确保给教职员工、学生购买安全责任险。
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各类应急预案。确保地震、火灾等重大灾害来临时,师生自救、逃生的正确方法,具备一定的自我防护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其它未尽事宜,由学校综合办负责细化、完善、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