甘肃弘毅绿地实验学校学生管理条例

发布时间: 2020-12-03 |  来源:甘肃弘毅绿地实验学校 |  点击数:642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,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作风和文明习惯,根据《中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和《兰州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(2018 年修订)的相关要求 ,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笫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兰州一中绿地学校全体在校学生。

第二章 仪容仪表

第三条 仪容仪表总体要求:整洁、大方、得体, 符合中学生身份 。

笫四条 学生在校应按要求穿校服。穿校服参加集会或做操时,不敞开衣襟,做到着装整齐,不在校服上乱画乱写,不故意损坏校服,校服损坏要及时缝补或更换。

第五条 不穿高跟鞋、拖鞋、背心进入教学区。因特殊原因需穿拖鞋进入教学区的,要得到班主任的许可。

第六条 头发要干净整齐,不烫发,不将头发染成黑色以外的其它颜色,不理光头。男生不留长发, 女生的刘海不超过眉梢。

第七条 不佩戴项链、耳环(钉)、戒指、手链、手镯等饰物 。

第八条 不留长指甲,不染指甲;不涂口红,不画眉,不纹眉,不纹身;不使用香水。

笫九条 具体执行标准以《兰州一中绿地实验学校学生仪容仪表管理规范》为准。

笫三章 学习纪律 

第十条 上课预备铃响后,学生立即进入教室做好课前准备,正式铃响后,等待老师进入教室上课, 不在教室外逗留。

第十一条 上课听到班部“起立”的口令 时迅速起立,保持立正姿势,向老师问好;下课听到“起立”的口令时迅速起立,保持立正姿势,向老师说再见 。第十二条 按时上课,不得迟到、早退和旷课 。

第十三条 上课时要坐姿端正,专心听讲,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。回答老师提问时,迅速起立回答。课堂上有违纪行为,应虚心听取老师的批评,遇到老师批评不够恰当或老师不了解情况误会时,可在下课后向老师说明情况,不在课堂上顶撞老师。

笫十四条 在阅览室、学生会堂及其他公共场所,

不大声喧哗,均应保持安静。

笫十五条 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科老师布置的作业,不缺交或抄袭作业。

第十六条 考试时,严格遵守考场纪律,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。

笫十七条 课间活动讲文明,不在走廊内追逐打闹,大声喧哗 ,不在墙壁上乱画乱写 , 不在楼道内拍球,不做不文明不安全的游戏。

第十九条 提倡讲普通话,在校园内不讲方言, 不在任何场合说脏话。

笫二十条 节约用水、用电,安全用电,不碰电闸及任何裸露的电器。

第二十一条 爱护花草树木,不践踏草坪,不攀折花木果实。爱护公共财物,不损坏校园公用设施, 爱护校园,保持校园的干净整洁。

笫二十二条 讲究公德,不乱扔果皮纸屑,不随地吐痰,食品包装盒(袋)、果皮果核要扔进垃圾桶,自觉养成垃圾分类习惯。

笫二十三条 升国旗、奏国歌时,要严肃认真, 保持安静和立正姿势,不讲话,不交头接耳,不东张西望。

第二十四条 严禁酗酒、吸烟,严禁看或者传播不健康的书籍、影像制品,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。

第四章 文明礼貌 

笫二十五条 遇见老师问好,与老师分手时要说再见。进出门、上下楼梯要主动给老师让行 。进入老师办公室要喊“报告”,得到老师允许后方可进入办公室。办公室没有老师时不进入办公室。

第二十六条 不私闯他人房间或办公室,未经他人许可,不翻看或拿用他人的物品,不以任何形式或任何理由向他人强行索要财物。

第二十七条 遇到老师正在忙碌或与人交谈时, 不随意打扰,等老师忙完或谈完话后再向老师请教和询问。

笫二十八条 与老师交谈时,应精力集中并保持恭敬的态度,不可坐姿或站姿不端正,东张西望,不可高声大气,言语粗俗。

第二十九条    尊重老师,不直呼老师姓名,不在任何场合以任何理由辱骂他人。

笫三十条 所有学生必须尊重生活老师,并且服从管理,不顶撞生活老师或冲老师大喊大叫。

笫三十一条    尊重同学,搞好团结,不给同学取绰号,不拉帮结派,不以大欺小,不恃强凌弱,不以多欺少,不妨碍同学的学习和休息。

笫三十二条 不在同学面前说三道四,搬弄是非,不挑畔滋事,不教唆他人违反学校纪律,指出别人的错误要注意方式,帮助同学改正错误要有诚心和耐心。

第三十三条 与人交往时,要讲礼貌,多使用礼貌用语。

笫五章 表彰奖励 

笫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给予表彰;

1. 年级组织的各项比赛获得优秀名次者;

2.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比赛获得优秀名次者;

3. 参加校外(区、市、省、国 家)组织的各种比赛获得优秀名次者;

4. 多次检举揭发坏人坏事者,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和行为者 ;

5.以身作则,工作积极主动,并经常协助老师搞好班级管理和转变后进生作出明显成绩者;

6.学习态度端正,勤奋刻苦,学年总评中成绩优秀者;具体标准以《 兰州一中绿地实验学校“弘毅” 奖学金评定办法》为准;

7.关心同学,热爱集体、助人为乐、拾金不昧; 敢于进行自我批评,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,进步明显者。

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超出本《条例》规定的范畴,已经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出现违法行为者, 学校将移交公安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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